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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南方A市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大超市。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并减少运输费用,在北京、天津等地均设立了分公司。
产品发往各地分公司时:
借: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贷:库存商品
实际销售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分公司时,应视同销售,由于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滑纳金150余万元,公司实际上一笔业务缴纳了两笔税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该企业如何进行积务筹划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参考答案】

(1)
1. 税法分析:(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2)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案件分析:纳税人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与购买方(超市)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此可以得到下列结论:(1)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分别作购销处理。(2)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不视同销售,在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筹划:对于第(1)种情况,总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用,应当注意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  对于第(2)种情况,应采取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由总公司收取货款